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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二维码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发布时间:2020-11-24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省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三)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同时规划、同时推进和同时落实工作机制;(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三)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和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快速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制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确有必要延期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于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不少于七人的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实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方式审查的,参加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审查意见应当经参与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四分之一。实行专家组方式审查的,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审查时应当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查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的成员不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编号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涉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版权的,只公开地方标准名称、编号等不涉及版权的相关信息。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五)行业反映标准的技术要求过高或者过低的;(六)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 第二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文件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形成先进生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者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标准全文,主动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变更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科研机构等依法开展标准宣传、培训、研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将先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资质认定范围,按照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为社会团体和企业提供试验验证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支持行业协会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专业、识标准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加大培育力度,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鼓励和支持本省标准通过认证等方式获得国际认可。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开展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起草单位未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制定计划。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可以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等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部门解读:《广东省标准化条例》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标准化条例》视频解读:广东发布标准化条例媒体解读:广东立例打造“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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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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