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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二维码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发布时间:2020-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第十条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附件下载: 附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附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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